(2014)舒民一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裘春与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春,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裘春,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杨士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晓飞,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春诉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裘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元艺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