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呼民终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姜华与曹培基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华,曹培基,谷玉英,何桂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呼民终字第00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华,男,汉族,某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培基,男,汉族,曾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玉英,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桂华,女,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上诉人姜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满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姜华以另案诉讼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华以另案诉讼为由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上诉人姜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 雪审判员 傅玺发审判员 王子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楠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