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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昌执委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2)虎少民调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程某户籍登记地在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47号4-1号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将案件委托至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某支付婚生子程皓研从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的抚养费共计39000元,承担执行费485元,以上款项共计39485元。但被执行人程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某的银行存款394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