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徐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被告徐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