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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徐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被告徐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