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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汪鑫与方国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鑫,方国俊,刘贻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1033号申请执行人:汪鑫,男,1989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国俊,男,1961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第三人:刘贻芳,女,1965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鑫与被执行人方国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国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所涉纠纷发生在被执行人方国俊与第三人刘贻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刘贻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贻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汪鑫支付补偿款80000元、负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105元。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