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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某甲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杜某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杜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甲。辩护人张罗,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甲。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4)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任某甲在嘉陵区xx街xx号门面内摆设三组捕鱼游戏机供人赌博,并邀请其姐姐任某乙到捕鱼游戏厅内上班,负责给游戏机上下分和打扫卫生,约定每月工资1500元。2014年4月20日左右至5月6日,任某甲、任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在游戏厅内吸食毒品冰毒,任某甲有时还购买毒品冰毒供他人吸食。2014年5月6日,任某甲、任某乙在各自当班期间,均在游戏厅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当晚23时许,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将当班的任某乙与吸毒人员杜某乙、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等人一并挡获,民警在游戏厅内第一台捕鱼机上查获吸毒工具一套,在任某乙所挎腰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物质1小包,经鉴定,净重0.1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查出毒品的挎包系当晚交班时任某甲交给任某乙的。嘉陵区xx街xx号门面内查获的三组捕鱼机具有上分、下分、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三组共计22座。2014年5月22日,任某甲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找被告人杜某甲购买冰毒,杜某甲叫王某某到顺庆区xx宾馆附近,王某某到后交给杜某甲200元钱,杜某甲拿到钱后到杜某丙处拿到200元钱的冰毒,随后将冰毒交给王某某。2014年5月3日,王某某找杜某甲购买冰毒,杜某甲叫王某某到顺庆区小西门,王某某到后交给杜某甲200元钱,杜某甲拿到钱后到杜某丙处拿到200元钱的冰毒,随后将冰毒交给王某某。2014年5月6日下午的样子,王某某找杜某甲购买冰毒,杜某甲在嘉陵区xx街xx号门面的游戏厅内找到杜某丙拿了200元的冰毒,随后杜某甲将冰毒分为两小包,将其中一小包冰毒送到嘉陵区某某小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给了杜某甲200元钱,另外一小包准备留下自己吸食,杜某甲返回嘉陵区xx街xx号门面后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杜某甲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物质2小包。经鉴定,净重0.2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任某甲自己投案,并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上,请求对任某甲从轻判处。被告人杜某甲的辩解意见是:我是帮王某某代购毒品的并没有卖毒品给王某某。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了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等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林某某辨认出其男朋友王某某就是在“杜叔叔”(杜某甲的照片)那里买的冰毒;王某某辨认出他就是在“杜叔叔”(杜某甲的照片)那里买的冰毒;谢某丙辨认出捕鱼机游戏厅的老板就是(任某甲的照片);谢某甲辨认出开游戏厅的“三姐”就是(任某甲的照片);谢某乙辨认出开游戏厅的“任三姐”就是(任某甲的照片);杜某丁辨认出开游戏厅的老板“任三姐”就是(任某甲的照片);韩某某辨认出开赌博游戏厅的老板“三姐”就是(任某甲的照片)。4、(南)公(物)检(理化)字(2014)258号鉴定文书证实:从任某乙随身腰包中查获的可疑冰毒净重0.13克,从被告人杜某甲身上搜出可疑冰毒2小包净重0.2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监视视频显示器一台、硬盘录像机一台证实:2014年4月20日左右至5月6日在被告人任某甲所开设的游戏厅里,时常有人吸食毒品和用“捕鱼游戏机”进行赌博。6、(南)公(治)认字(2014)第10号认定意见书证实:在被告人任某甲所开设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街xx号门面内所查获捕鱼机3组(共计22座)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7、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在被告人任某甲所开设的游戏厅内收缴的三组捕鱼机(22座),经鉴定为赌博游戏机,该游戏机在2014年12月30日已被销毁。8、接受毒品回执证实:查获的毒品已上缴。9、杜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经常看见杜某丙在一些游戏厅里面卖毒品,一般都是带5克这个量,杜某丙的冰毒是从一个叫谢某甲的人那里买的。因为他看见谢某甲来场子里找杜某丙要冰毒钱,他就听到杜某丙说,今天没有钱。谢某甲卖给了杜某丙多少冰毒不清楚,但杜某丙一般卖冰毒都是一小包一小包卖的,一包200元。所以杜某丙卖冰毒给打游戏的那个红衣女孩,让对方给他上了100到200元钱的分。参与赌博的有杜某乙、杜某丙、红衣女孩、谢某甲。在游戏厅吸食毒品是杜某丙先用锡箔纸把冰毒做成一条一条的,然后再由他用饮料瓶子和吸管做成吸食工具,直接拿给大家吸食。游戏厅有3台捕鱼机,分别是一台1**元5000分;100元2000分;100元1000分。就是给服务员钱,她上分,赌客就直接玩,多的分可以退钱,输完了就继续给钱。那个捕鱼场子的老板是一个叫三姐的人,没有见过。还证实那天在捕鱼场子里有杜某丙的一个亲戚,也姓杜,穿的红色衣服,外号叫狗娃子的也来找杜某丙要冰毒,杜某丙就给了他一点,杜某丙问他要钱,他说没有,杜某丙的这个亲戚就先走了。10、谢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在渔场子找杜某丙还钱是因为杜某丙在渔场子打渔时输了钱向他借了700元钱,结果刚走出门口就被警察抓了,在被抓后警察就在他包里的烟盒里搜到自己放在里面的五颗麻古,还有装在一个透明的玻璃小瓶子里面的冰毒。渔场子里的老板是个叫三姐的人,在里面耍的都喊的三姐,他在渔场子里吸食过冰毒的,有时去就看到壶壶放在捕鱼机上,应该是老板拿出来请打渔人吃的,有时又是打渔的人直接带来一点冰毒在里面吃,被抓当天,警察在他身上搜到的冰毒是自己拿出来吃的,那个场子里面反正有吸毒用的壶壶,壶壶是用塑料瓶子做的,两边插上吸管,里面装水,他没有在杜某丙手中买过冰毒,也不贩卖毒品。在被抓的当天晚上他给三姐拿了一个小袋的冰毒,大概只有零点几克,没有半克,一般卖200-300元钱。是因为他认识的那个红衣女子到了游戏厅来耍,她要吸食毒品,他就想和她搞好关系,放点冰毒在三姐那里,如果她想吃,老板就让她吃,反正他是给老板的,老板还要给谁吃是她的事。他在捕鱼场子里面吸过5、6次毒,场子请过1、2次,没有看见具体是谁拿出来的。11、谢某乙的证言证实:他经常去自己被抓的那个捕鱼场去耍。5月5日就在那里耍了,从那晚起就一直在里面打渔,第二天吃早饭、午饭、晚饭都是老板请的,就是在里面吃点冰毒都是不给钱的,有时是老板请的。因为是场子的惯例了,相当于潜规则了,在里面打渔的客人基本上是输多赢少,老板就是靠这个招揽生意和留住顾客。就是因为有这些东西,所以他才经常去这个捕鱼场子里面耍。5月6日那天,杜某丙就到场子里面来了,他记得杜某丙是上了分的,后来杜某丙就输完了,就没有打了,杜某丙就用锡箔纸做了一排冰毒,杜某丙自己吸食了几口,就给他点起叫他喝了两口,吃了冰毒后,杜某丙就叫他给自己上分,意思就是上分抵吃冰毒的钱,他知道杜某丙经常在这个场子里面卖冰毒,就同意了,就叫三姐给他上了100元的分,三姐就帮杜某丙上分去了。在场子里面吸食冰毒,老板任三姐和服务员任三姐的大姐从来没有制止过,她们知道吃了这个是醒瞌睡的,吃了之后精神好又继续打渔,她们好挣钱。他的证言还证实,以前只有两台机子,5月6日他看见桌上有被人制好的壶,他吸了几口,这个场子是2014年春节开的,每次看都有壶,有人吸,是三姐开的,自己不认识三姐,冰毒有时是老板请,有时老板不请,自己想吃就自己买点在里面吃,5月6日白天是三姐守的,晚上才换的大姐,那天他、杜某乙、杜某丙、谢某甲、红衣美女都吸了毒的。老板和大姐还帮忙收拾过吸毒用的壶,没有制止过吸毒,在大姐包内还搜到毒品的。还证实杜某甲外号叫杜狗儿,他是杜某丙的幺爸,经常和杜某丙在一起,自己经常在三姐那个场子里看到他,听说他身上随时有冰毒,他和杜某丙好像一起在卖冰毒。12、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昨天晚上大概八点左右从岳池到南充的,是找南充的同学谢某乙要一笔2万元的欠账,是从今年陆陆续续借给谢某乙的,他因为实在急着用,才到南充找到谢某乙的。是搭黑车到的南充,谢某乙在嘉陵区友合市场接到他的,就把他带到一个赌博游戏厅,他等了谢某乙一两个小时,等到谢某乙之后,谢某乙就把他带出去吃了点东西后又再次回到游戏厅,结果一进游戏厅里面就被公安局的同志抓回了局里。至于游戏厅是谁开的,不清楚,他是第一次来,只看见里面有个较胖的中年妇女在上下分。还看见有些赌客用饮料瓶和吸管在吸食冰毒。13、谢某丙的证言证实:她已是两次到友合那个捕鱼场子玩捕鱼游戏赌博,因为和老公有矛盾,就想出来耍。是谢某甲带她到这个游戏厅的,谢某甲给老板拿的冰毒,她被抓的当天晚上,在游戏厅里那个不认识,后来跑来那个男子(杜某丙)让她吸食毒品。就是5月6日晚上10点左右,她在游戏厅里2赢了些钱,而在另一台机子上玩游戏的男子输了钱,她看他可怜,就主动喊老板给他上了50元的分,过一会他又输了。他就拿吸食冰毒的壶壶到她面前,他自己拿出了装有冰毒的锡箔纸并用打火机给她烤锡箔纸上的冰毒,让她吸食了几口,后他就过去了,过了一会,她让老板下分换成钱,然后给她吸食冰毒的男子就喊她给他上点分,她就又喊老板给他上了50元的分。打游戏的人5月6日晚都吸了毒的,是5月6日晚老板走之前在一个年轻人那里买的,那个年轻人也被抓住了,在他的烟盒里还查出了毒品,那个年轻人就是钢娃子,上分妇女也知道自己等人在吸毒,在她第一次去时,那妇女还说你们耍也给美女弄点噻。14、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当他知道嘉陵区友合市场有了捕鱼机后,就在游戏厅玩了几次捕鱼游戏,在游戏厅里耍了几次看见有人用塑料瓶装了水,还在瓶盖上插了吸管,并用锡箔纸烤什么东西,用吸管吸锡箔纸上的东西产生的烟。由于他也没有什么事情,就经常到游戏厅里去,对其也感到好奇,就趁那些人吸了烟去玩捕鱼游戏的时候,自己学着他们的样子吸食那个烟,吸了几口后感到整个人精神很好,后来才听说是锡箔纸上烤的是“肉”,他在游戏厅里去的次数多了,就知道了那个“肉”就是冰毒,用来吸食冰毒的工具叫冰壶,之前他们还把吸毒的冰壶放在玻璃柜里,后来就直接放在游戏厅的捕鱼机上。他还看见谢某乙、周某某在玩捕鱼机时在他们的座位前面还放着冰壶。还证实游戏厅老板“三姐”的姐姐(任某乙),也就是平时在里面看场子上分的中年妇女,在5月4日晚上7、8点左右,他在游戏厅里耍,当时游戏厅里只有三姐的姐姐在,她是游戏厅里专门上分的。他喊她也喊的是三姐。他在游戏厅耍了会,就把放在柜子里的冰壶拿出来,从吸管钭了一点冰毒,然后就把那点冰毒放在锡箔纸上用火吸食,吸食完后,就叫中年妇女给自己拿了20元钱,就走了。游戏厅里是谁提供的冰毒不知道,但上分的妇女肯定知道有人在吸食冰毒的事,因为吸毒的人多。5月6日晚上大概12点左右,他从表哥家出来下楼准备去吃宵夜,谢某乙发短信邀请其去友合市场那里的捕鱼游戏场玩捕鱼游戏,因为之前都去耍过,所以就在友合市场对面的公交站台等他,还有和谢一起来的周某某,然后三人就往捕鱼游戏厅走,刚走到游戏厅门口准备敲门的时候就被公安抓获了。15、杜某丁的证言证实:游戏场子里的冰毒是杜某丙拿出来的,他知道杜某丙一直在那个场子里面卖冰毒,他之前在里面打渔的时候看见有人要吃冰毒,就找杜某丙买。5月6日晚上大概11点过的时候他在家觉得无聊,就去友合市场任三姐的打渔场子里去打渔耍,之前去过4、5次。他骑车到了那里是三姐的大姐任某乙开的门,他很早就认识任某乙,喊她叫大姐。他走进渔场子看见有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在进门那台机子上捕鱼,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子在中间那台机子上捕鱼,旁边有个溜冰的冰壶,她在边吃边打渔,旁边还有个人(好像是杜某丙)在帮她点冰毒。他进去就叫大姐上了200元钱的分。在200要输完了的时候,杜某丙就把溜冰的壶壶拿到机子上面吃冰毒,他还看见当时大姐还从她背的背包里面拿了一小包冰毒出来对杜某丙说,这个东西是放在我这里还是你拿去,杜说放在你那里嘛。凌晨1点的样子他就被抓了,只有杜某丙当时跑了。16、任某乙的证言证实:3月5日她到嘉陵区xx街xx号门面里的游戏厅上班的,是三妹喊她到那里打工的,每月给1500元工资。主要就是去给游戏机上分的。她去后,有个大约40岁样子的女的在里面,是她给自己开的门。是三妹任某甲的朋友,她说叫她幺鸡。她拿了串钥匙给自己,说是三妹喊她给的,这钥匙是给游戏机上分用的,她还教自己怎么给游戏机上分。才去得时候,她是和侄儿任某丙(弟弟任某丁儿子)一人一半时间换起在游戏厅里面守,没有固定时间,有时候晚了就在游戏厅里面睡的。5月6日晚上8点多她去游戏厅与任某丙接班,由于任某丙在11点多钟去“潮州”打工去了。她就和一个30多岁的女的(不认识)进行交接班,她就把这个包交给她的,自己只点了下包里的钱,没有看见这袋白色的东西。警察从她挂在腰杆上的迷彩腰包里最外层的小包里搜出的东西是醒瞌睡用的。在进门的第一台机子上发现一个饮料瓶子上有两根吸管,这个瓶子是给打游戏这些人用来吸烟烟的。就是用锡箔纸把那个白粉粉放在锡箔纸上面,用打火机烤出烟子,一根吸管吸进瓶子里面,另外一根吸管吸到嘴里,基本打游戏的人都在里面吸了这个烟烟的,他们喝的这个烟烟是杜某丙拿出来给这些人吃的。有时候她打扫卫生时就把吸烟烟的瓶子捡起来放在游戏厅左边的一个柜子下面,有时又丢在垃圾里面,打游戏的人要喝烟烟的,他们就自己去找瓶子,她没有从柜子里面把瓶子拿出来。警察进入游戏厅检查的那天,有两男一女,还有个叫杜某丙的人从2楼窗户跳出去跑了,游戏厅没有名字,也没有看见什么执照。她还证明自己是帮妹妹守场子,来打渔的人都喝了烟烟的,雷某某和这场子没有关系。同时还证明被抓的那天是与任某甲交接班,以前害怕连累任某甲才说的与一个不认识的女的交接班,交接班时交接了那个挎包。17、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总共在杜叔叔那里买了三次冰毒,每次他都给杜叔叔200元,由杜叔叔给他买,第一次、第二次的冰毒大概有0.4克或0.5克的样子,第三次的药少些,大概只有0.2克或0.3克。他每次在杜叔叔那里买冰毒的事情,他女朋友林某某都知道。不知道杜叔叔他是在哪里买的冰毒,杜叔叔有个叫杜某丙的侄儿好像也在卖毒品。第一次找杜叔叔买冰毒是在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他就给杜叔叔打电话问他有没有东西,杜叔叔说有,叫他去顺庆区小西门青年街一个叫xx的宾馆门口,他到后就给杜叔叔打电话,过了几分钟就看见杜叔叔从小北街方向过来了,见面之后就给了杜叔叔200元钱,杜叔叔叫他等一会,之后就走了,他就在宾馆里等,大概过了几分钟杜叔叔就过来了,给他拿了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一个小包,他拿了之后就回家和女朋友林某某在家里吸食了。第二次是在上周六或周日的下午,应该是周六,4点多的时候,他给杜叔叔打电话,叫杜叔叔拿200元钱的东西,杜叔叔还是叫他在小西门等,他到后就给杜叔叔打电话,等了几分钟杜叔叔就来了,叫他先把钱给他,他把200元交给他之后,他就走了,过几分钟就回来了,给他拿了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一个小包,他拿了之后就和女朋友在家吸食了,那天晚上杜叔叔还给他打电话要在他家耍,杜叔叔来了之后还拿出一点冰毒在吸食,之后还给他和林某某吸食,吃完之后就开始耍电脑游戏,杜叔叔耍了一会就走了。第三次是5月6日下午的时候,他睡了午觉,打电话给杜叔叔叫他拿200元的东西,杜叔叔问明他的家后,就说给他送过来,大概过了半个小时的样子,杜叔叔就打电话说到他小区门口了,他见到杜叔叔后把钱给他,但这次的小包明显比前两次少,杜叔叔就说这次的比较少,等下晚点给他补起,交易完后杜叔叔在他家耍了一会就走了。他拿了冰毒自己吸食了,当时林某某在家睡觉,他就没喊林某某,直到凌晨的时候,他给杜叔叔发短信找他要点东西,意思是叫他补起,之后他自己就被抓了。18、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吸食的冰毒是男朋友王某某在杜叔叔那里买来的。不知道杜叔叔的真实姓名,住哪里也不知道,是听到王某某叫他杜叔叔,才跟到他喊的。男友王某某在杜叔叔那里买过两次或三次,两次都是买200元的,买冰毒的包装是用一个透明的小袋子装起的,里面就装的是冰毒,袋子就像小硬币大小样。她没有在杜叔叔那里买冰毒,之前都是王某某打电话联系。第一次是上个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某从外面回来,手中拿了一小包冰毒,她问他在哪里买的,王某某说在大西街或小西门的一个宾馆门口在杜叔叔那里买的。第二次是上周六或周日,就是前几天的时候,那天傍晚的时候,杜叔叔就到王某某家,她好像在家睡觉,王某某介绍之后她才知道他是杜叔叔,那晚杜叔叔自己拿出一点冰毒请她和王某某吃了之后,王某某就在耍电脑,杜叔叔没耍好久就走了。第三次是5月6日下午想找杜叔叔买点冰毒,当时杜叔叔的电话没打通,她和王某某就回家睡觉了,午觉之后王某某看见杜叔叔回他电话,她人不舒服一直在睡觉,王某某打了电话,好像说杜叔叔要等几十分钟才过来,杜叔叔到了之后王某某给他说到三楼,之后就不清楚王某某下去接的还是杜叔叔上楼的,她醒来就听王某某说这次的冰毒有点少,杜叔叔说晚点补起,到了7日凌晨的时候,王某某就联系杜叔叔补起,结果就被抓了。19、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她到公安机关自首,称自己要将嘉陵区xx街xx号门面内开渔场子的事情说清楚。渔场子就是一种赌博的游戏机子,是以捕鱼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她自今年3月16日接这游戏厅之后,就是老板,大姐和任某丙就是里面的服务员,负责收钱后帮客人上分、下分。任某丙开始的时候也在里面帮忙守场子,后发现他溜冰耍(吸毒),她很反感,就不想把他害了。就想起大姐任某乙,就给大姐说,叫她空了过来帮忙看渔场子,顺便监督任某丙不吸毒。今年三月份,大姐就陆陆续续来渔场子帮忙收钱、上分、下分。三个人进行交接班,没有固定上下班的说法,就是为了挣钱之后把账还了。她从来都没有给他们发过工资,有时任某丙的女子要奶粉钱的时候她就给他几百元,最多不超过500元。她知道玩捕鱼机的那些人都要吸食冰毒,其中任某丙要吸食,她就肯定要提供。星娃(杜某丙)没得钱捕鱼的时候,他还拿过一包冰毒给她这里抵过账的,他给她拿包冰毒,叫她给他上200元的分,她记得他每次上50元,上了之后他就捕鱼耍,之后她就把冰毒请来捕鱼的客人吸食了。当时捕鱼的有星娃、杜某乙、还有几个捕鱼的客人,叫不出名字,他们几个人吸食了。她偶尔给他们买点请他们吃,有时还是他们自己带来的。在渔场子吃冰毒这都是惯例了,这很正常,有这些他们才来打渔。星娃就在游戏厅里面给打渔的人卖冰毒,他的毒品是哪里来的不知道,他每次来的时候身上都有冰毒。她的供述还证实,她接手时只有三台捕鱼机子,其他两台板子是和雷某某过年时在谢某乙一个朋友处买的,是谢某乙主动说的,雷某某谈的价,钱是她给的。她有时还请打渔的人吃饭,星娃引来吸毒的人,有谢某甲、谢某乙、杜某乙等,他们都在场子里吸食过冰毒,她没有管他们,有时还帮忙收拾吸食冰毒的壶壶,他们吸食的冰毒有时是在场子里买的,任某乙和杜某乙有时交账的时候说消费了几百,她就明白是说请客人吸毒,有时是客人叫来的。基本是找星娃买,有时是打渔的自己带来,星娃在场子里弄毒品吃,还给别人吃两口,别人之后就给他上分,5月6日,谢某甲介绍的美女,星娃给她吃了几口,美女帮星娃上了两次50元钱的分,美女问她有没有东西,谢某甲拿了一小包叫自己买,后来不知怎么说的,他们吃了剩了一点在桌子上,任某乙7、8点的时候接班,自己是10点走的,走时有星娃、杜某乙、果娃、美女等,她是5月8日才知道场子出了事,这个场子从4月20日开始就有人吸毒,5月6日谢某甲、杜某乙、谢某乙、美女都吸了的。最多的时候三四个人一起吸毒,少的时候一两个吸毒,4月初挣了4700元钱,到7月1日有7300多元,5月6日交班时留了3000元钱。任某乙说过有人输了要求她买点来吃,她可能也买过毒品,任某丙和任某乙有时就交账时说消费了几百元她就明白了。星娃曾经拿过一小包冰毒上了200元的分,她请打渔的人吃了,场子被查前几天是她一个人守的场子。20、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证实自己曾将在杜某丙处要得毒品分给杰娃两次,但没有收钱。后面的供述证实他给杰娃冰毒每次都是收了钱的,就给王某某拿了三次,总共有一克多点冰毒,每次都是200元钱的。第一次大概是4月份的一天下午,杰娃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东西,他知道他说的是冰毒,他当时在顺庆的青年街耍,就喊杰娃到小西门来找自己,找到后,他喊杰娃先把钱给自己,杰娃给他拿了200元之后,他就到青年街的xx宾馆找到侄儿杜某丙拿了一个冰毒的小包子,然后把包子拿给杰娃,杰娃拿到冰毒就走了。杰娃第二次找他拿冰毒好像是上一周,也就是五一假的一天下午,杰娃给他打电话叫他拿冰毒,他喊杰娃到小西门来拿,杰娃找到他后,他拿了200元钱的冰毒,他还是先收了钱,然后到杜某丙处拿的200元的包子,杰娃拿到后就走了。晚上他还到杰娃的家里去吃了冰毒的,当时杰娃的女朋友也在家。他的女朋友的名字不清楚。第三次是5月6日晚上9点左右,杰娃打电话叫他要冰毒,他当时在那个游戏厅里,就找杜某丙拿了200元包子,他把这个包子分出来自己留了一点,就把剩下的包子送到了杰娃家,杰娃的女朋友也在家,杰娃发现这次的毒品有点少,他给杰娃说下次补起,他把冰毒给杰娃后,拿钱就走了。再回到游戏厅就被抓了。他拿给杰娃的冰毒是从侄儿杜某丙那里拿的,杰娃找他拿冰毒,他就在杜某丙那里去拿,平时没啥好处,就是杜某丙请自己免费吃点,他又是自己侄儿,帮他卖点毒品是人情,杜某丙给他的包子装的药比别人多些,有点多的话他就分点出来留着自己吃,就像第三次给杰娃拿的那样。他不知道杜某丙的毒品从哪里来的。在被抓的那个游戏厅他是在2014年3、4月份知道那个地方的,这个游戏厅是嘉陵区陈寿路友合市场里的一个门面里,是杜某丙带自己去的,游戏厅里摆了几台捕鱼机,不认识游戏厅里的老板,自己没有在里面玩过游戏,就是被抓的前几天的时候,他在游戏厅里吸食了几口冰毒。杜某丙也吸食了冰毒,游戏厅里吸食毒品没有给钱,也没人阻止。21、任某甲的户籍信息证实:任某甲的身份情况。22、杜某甲的户籍信息证实:杜某甲的身份情况。2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7日被告人杜某甲在任某甲开设的赌博游戏厅门口被抓获,被告人任某甲于2014年5月22日主动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投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任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属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任某甲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任某甲辩护人提出“任某甲自动投案,并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上,请求对任某甲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相一致,故本院对被告人任某甲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杜某甲提出“我是帮王某某代购毒品的并没有卖毒品给王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不一致,故本院对被告人杜某甲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某甲、杜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任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杜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三、对涉案的监视视频显示器一台、硬盘录像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祥人民陪审员  蒋良君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