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樊瑞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375号罪犯樊瑞斌,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住左权县城关镇突圪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2001)晋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瑞斌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瑞斌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作出(2001)晋刑一终字第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瑞斌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2月5日,该犯被交付晋中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4月8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4月8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该犯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7年1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晋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2009年7月21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法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2)临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樊瑞斌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是一名辅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八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瑞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瑞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