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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王少村,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清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后毛、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少村、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诉称:2008年5月陈某某与孙某某开始谈恋爱,2013年1月双方谈婚论嫁,约定于2013年10月10结婚。2013年1月12日,陈某某给付被告彩礼53601元(包括礼金33000元、“XX挑一”10001元、婚纱照钱4000元、年节礼6600元)及黄金、白金首饰和钻戒。2013年8月陈某某与孙某某分手,分手后被告退还了首饰和钻戒,并承诺全部退回彩礼,但至今未退。陈某某与孙某某未办理结婚证,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陈某某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双方已解除婚约,孙某某也已找好对象准备结婚。原告故起诉请求:1、判令孙某某、刘某返还原告彩礼5360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孙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收到彩礼33000元及10001元属实,婚纱照钱4000元当时没有给,事后给的,因拍婚纱照钱不够,被陈某某与孙某某买衣服了。被告收到的彩礼已用于购置床上用品和双方家人请客吃饭,陈某某与孙某某分手过错在于陈某某,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刘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收到的彩礼大部分已用于购置结婚用品,陈某某与孙某某分手过错在于陈某某,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孙某某系刘某之女,陈某某与孙某某原为同班同学,2008年陈某某与孙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12日陈某某与孙某某按当地风俗订婚,陈某某及家人在案外人博某某、司某某的陪同下在孙某某家给付刘某及孙某某彩礼33000元及10001元,并商订陈某某与孙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结婚,后陈某某家人又给付孙某某4000元准备用于拍婚纱照,2013年8月陈某某与孙某某因故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某与孙某某按本地风俗订婚,之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某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孙某某、刘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综合考虑陈某某与孙某某相处时间较长、部分彩礼已花费及双方分手原因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33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款33000元,被告孙某某、刘某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57.5元,被告孙某某、刘某共同负担3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