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庞国喜与张文昌、杜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国喜,张文昌,杜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喀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庞国喜,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张文昌,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艳梅,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庞国喜诉被告张文昌、杜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国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昌、杜艳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3日,被告张文昌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文昌未付。因被告张文昌与被告杜艳梅是夫妻关系,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1枚。被告张文昌、杜艳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张文昌向原告庞国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文昌未付。被告张文昌与被告杜艳梅是夫妻关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被告张文昌签字借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文昌向原告庞国喜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文昌理应及时偿还,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文昌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文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文昌与被告杜艳梅系夫妻关系,本案诉讼标的属被告张文昌与被告杜艳梅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张文昌、杜艳梅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未出庭质证和未能举证的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昌、杜艳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庞国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已经由原告预先缴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翟国英审 判 员 郑士军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