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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全奕与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奕,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奕,男,25岁,汉族,住涡阳县店集镇王相行政村。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胜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全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4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