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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执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曲玲与高淑兰合同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2430号申请执行人曲玲,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高淑兰,女,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曲玲与被执行人高淑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曲玲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曲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高淑兰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