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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柳怀新与尹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怀新,尹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512-1号原告:柳怀新,男,汉族。被告:尹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怀新与被告尹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怀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尹迪位于淮北市金汇大厦415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产权淮字第××号)、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华夏世贸22#2022室(房产登记字编码为:34XX22)以及被告尹迪自己所有的皖L×××××号汽车、皖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柳怀新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皖L×××××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柳怀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尹迪位于淮北市金汇大厦415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产权淮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尹迪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华夏世贸22#2022室(房产登记字编码为:34XX22)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尹迪自己所有的皖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四、对被告尹迪自己所有的皖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五、对柳怀新提供担保的皖L×××××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