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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94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7日生。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