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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志江,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又生有两个子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一九九八年农历十一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2月11日生长子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2002年1月21日生长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就夫妻感情破裂除去陈述外,提供一份光盘,欲证实被告有第三者,但被告质证意见是:该聊天记录只是与他人的正常聊天记录,没有过头语言,是原告故意找茬。庭审中,被告称愿意与原告和好。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及原告刻录的光盘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一子一女,说明夫妻之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被告之间虽然有争吵,但应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提出离婚,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源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