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进中与被上诉人康县赵坝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进中,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进中,男,生于1959年8月,汉族,住甘肃康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金明,该村村主任。上诉人赵进中为与被上诉人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康县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赵进中系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树林边社村民,1994年被告购买农用车一辆,因停放在路边缺乏安全保障,被告于1998年向原任树林边社社长赵玉库申请暂借该社城关镇东街峡口花菇厂南端的闲置土地搭建临时车棚,得到同意后,被告遂在花菇厂南端搭建一处长7.55米,宽4.8米,占地面积36.24平方米的临时车棚,车棚为青砖砌墙,石棉瓦盖顶。2005年,赵坝村树林边社因要使用包括被告车棚占用之地在内的约四百余平方米整块土地,通知被告拆除车棚并搬离,被告赵进中拒绝搬离,赵坝村树林边社与赵进中就赵进中车棚占用之地的使用发生争议。2013年6月18日,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政府发(2013)84号确权决定确认该土地所有权归赵坝村树林边社所有。确权决定送达后,争议双方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但被告仍拒绝搬离,2014年7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进中立即搬离占用原告赵坝村树林边社的集体土地。原审法院认为,农村村民应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被告赵进中长期占用集体土地,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其占有使用行为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土地所有权人原告要求归还所占用的土地时,被告拒不返还,侵犯了原告合法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赵进中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其在原告集体土地上搭建的车棚,将其占用的集体土地归还原告。诉讼费70元由被告赵进中负担。宣判后,赵进中不服,上诉本院称,一九九四年我购一辆农用车跑运输养活全家人,车长期停放在公路边被人偷了电瓶,而且影响市容,第二年我的车又被贼偷,两次被盗损失2000元,实在是不安全,于是我向本社社长赵玉库申请同意在康阳路大峡口花菇厂墙边长期倒建筑生活垃圾的地方搭了一间停车棚,长7步,宽4步,根本不是土地。二OO五年村社把包括我搭的停车棚在内偷卖给江苏修车老板石连祥,而不是收回自用,社员听钱卖少了都不同意,通过打官司石连祥胜诉,而赵坝村社败诉,退赔石连祥经济损失。以后赵坝村社又将原地方卖给本社汽车修理工陈军。我想别人能买,我也能买,我把这间停车棚想买来,因为我搭棚在先而出卖在后,同样都是本村人,我买这间停车棚,就是不给我卖,通过城关镇司法所调解未能达成。一九八四年赵坝村修陇康大酒店四层楼时,把我家祖传菜地占用长二十几米宽十二米,有三百平方米黄金地方(现在的赵坝村陇康大酒店院内中心)常达数年,还有一棵直径一米多大的经济核桃树强行占用给我没赔偿一分线。现在叫我拆车棚,赵坝村就给我赔偿菜地树共计三十五万元人民币,否则不赔偿决不拆停车棚。受汶川大地震影响,山上震落下的大石头把我家房子砸了两个一米多大的洞,受损特别严重,两间房下雨漏水无法住人,幸好没伤人员。灾难后,赵坝村不但不伸出援助之手帮助我,反而贪污我的灾后重建资金,违背党中央规定的八项国纪国法纪律。我对一审判决不服,我提出的理由是:其一被上诉人赵坝村委会必须赔偿占用菜地和树的资金共计三十五万元,被上诉人强占我菜地核桃树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我要求赔偿的依据是:300平米菜地修房十五间,出租每间每月300元,一年收4万元,开旅行社一间拾三张床,每床15间,一间45岁,一天收入675元,一月收入2025元,一年收入2万多元,三十年收入60万元,如果搞小产权房屋开发修一栋楼房一分钱不出还可以赚三层房,价值90多万元。还有一根直径一米多大的核桃树一年产核桃仁150斤,每斤20元,一年收入3000元,30年可收入9万元,所以赔偿三十五万元最低。其二赵坝村委会把我的灾后重建款2.5万元和3万元三年无息贷款贪污至今没给,法庭没审理解决,包庇纵容不向纪检部门上报,上诉人强烈要回重建资金。其三原告赵坝村社变相出卖土地,违反土地法,审理也不合法。其四法院没有给我委托代理辩护人,法庭对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审理不公平。我的菜地树有人证赵银花,85岁,何仕英,84岁。赵坝村社先后两次偷卖集体土地是是违反土地法,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审理。被上诉人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相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进中于1998年向原任树林边社社长赵玉库申请暂借该社城关镇东街峡口花菇厂南端的闲置土地搭建临时车棚并占用至今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归还该地的任何附加条件,被上诉人康县城关镇赵坝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可以随时收回该农村集体土地归其使用,此行为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偷卖给他人以及非法抢占上诉人的菜地和一棵经济核桃树等与本案无关,均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理应归还属于被上诉人的农村集体土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赵进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红霞审 判 员 贾丽萍代理审判员 李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