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谢锦萍与赵东祥、肖淑金、第三人周述林、周海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萍,赵东祥,肖淑金,周述林,周海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37号原告谢锦萍,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被告赵东祥,男,汉族,1965年1月8日出生。被告肖淑金,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系被告赵东祥之妻。第三人周述林,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第三人周海兵,男,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系第三人周述林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锦萍与被告赵东祥、肖淑金、第三人周述林、周海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锦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谢锦萍负担。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梅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