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惠芬与黄仕其、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惠芬,黄仕其,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何惠芬,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程家钧,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仕其,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黄明(又名黄仕明),男,成年,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惠芬诉被告黄仕其、被告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慧芬已于2014年12月10日撤回对被告黄明的起诉,本院已准许。原告何惠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