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偏关县人,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汉族,山西省盂县人,阳煤集团多营华丰恒大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阳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1.其利用结婚指标所购置房屋的指标费30000元原审不予认定错误;2.申请人要求分割被申请人父亲死后抚恤金20余万元中的10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父亲丧事的费用3000元;3.其未收到过30000元彩礼钱,故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本院认为:1.张某某提出利用结婚指标所购置房屋的指标费30000元应予以分割的理由,原审以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申请人张某某提出分割被申请人张某甲父亲去世后的抚恤金问题,原审认定该款系张某甲父亲的抚恤金,不属于张某某和张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3.申请人张某某提出被申请人应返还其办理被申请人父亲丧事的费用3000元。因其在原审中并未提出,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4.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过30000元彩礼钱,在案有申请人开庭陈述和申请人写的“情况反映”等均能证实其收到过被申请人给付的30000元,原判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此款为被申请人给付的彩礼钱并无不妥。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付建红审判员 郭严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井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