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许金玉诉被告辽中县蒲东街道腰荒地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玉,辽中县蒲东街道腰荒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73号原告许金玉,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晏承来。被告辽中县蒲东街道腰荒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腰荒地村。法定代表人崔文亮,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原告许金玉诉被告辽中县蒲东街道腰荒地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赵天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补偿的土地是于2012年经政府部门征收的,不是被告征收的。政府部门征收该土地后支付给被告村经济合作社的征收补偿款,原告已全部得到。现在原告以其被征收的土地上当时种植了经济作物未予补偿,起诉被告要求补偿,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金玉要求被告辽中县蒲东街道腰荒地村经济合作社给付补偿款12万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本院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