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蒋跃云,重庆市永川区朱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55年7月6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庆华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