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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王某。被告远某。身份证号:××原告王某诉被告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1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原告感觉被告对原告感情淡漠,时而夜不归宿,原告感觉被告在欺骗原告的感情。原告还发现被告经常与前女友通过手机和短信联系,次数非常频繁,其内容极其暧昧。被告的行为已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被告总是保证以后绝对不再与前女友联系为由欺骗推托,原告为维系婚姻一次次原谅被告,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不顾夫妻感情,依然与前女友联系不断,所以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于2013年5月份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被告与原告未分居,双方通过了解后登记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想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可是至今被告一直未和原告有任何联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直在欺骗原告的感情,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陪嫁品:康佳42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双桶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美的空调1台、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家具一套、沙发一套、双人床一套、红皮箱一件、被子六条、蚕丝被一条;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远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列物品不是原告的陪嫁品,且大部分都由原告拿走。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由原告支取了。诉讼费被告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远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任丘市人民法院以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第二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常驻人口登记卡、(2014)任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不能和好致使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请求,原被告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原告主张的陪嫁品和共同财产,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远某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兵第4页第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