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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执字第1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与苏州森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苏州森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1786-1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沟村。法定代表人XX明,厂长。被执行人苏州森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法定代表人郭红伟,总经理。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与苏州森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森朗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泰州市旺灵绝缘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7479元。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就此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7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