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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舜鑫保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舜鑫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58号罪犯王舜鑫,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舜鑫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交纳1万元)。被告人王舜鑫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太行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张利国、崔建军,河北省太行监狱干警张贵军、牛书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舜鑫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舜鑫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28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舜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 莉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