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启执字第0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施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004号申请执行人施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施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施某人民币225795.95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缴纳了2万元,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缴纳的2万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