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XX军与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姚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XX军,男,汉族,1975年4月5日生。被告:姚俊,男,汉族,1974年10月31日生。原告XX军与被告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冰一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军、被告姚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军诉称:2013年12月9日,姚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XX军借款人民币50000元,承诺于2014年3月9日还清。此款经XX军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姚俊归还XX军借款50000元。2、姚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姚俊辩称:我确实向XX军借了50000元,不是不想还,现在确实无力偿还,我准备卖掉房子还钱,目前还没卖掉。XX军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姚俊对XX军所举的证据无异议。姚俊未举证。本院经审核,认证如下:XX军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特征,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姚俊向XX军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XX军人民币伍万元整,於二零一四年叁月玖号还,特此证明。此借款到期后,XX军多次向姚俊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XX军要求姚俊还款50000元的诉请符合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姚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XX军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姚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