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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常利兰与张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利兰,张东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09号原告:常利兰,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东红,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常利兰与被告张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