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张某甲,男,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乙,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甲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乙,女,汉族,农民,系被告赵某甲之女。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