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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禧房与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禧房,黎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李禧房,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湖口县。被告黎美,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九江市浔阳区。原告李禧房诉被告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禧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禧房诉称:“2013年9月23日,被告黎美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10万元整,约定同年10月23日前还清(不计息)。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黎美还付借款本金1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黎美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的事实。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且也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为:2013年09月23日被告黎美向原告李禧房借款1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李禧房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限2013.10.23号归还且不计息)。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所借款额。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应按期归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黎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禧房借款本金1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5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350元由被告黎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