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立文、孙彦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立文、孙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立文、孙彦英。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立文、孙彦英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53200元。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马立文名下银行存款532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53200元,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7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62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东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