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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二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1131号原告王晓辉,男,55岁。被告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法定代表人牛连理。被告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法定代表人王德富。原告王晓辉与被告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800000元,原告提供存款200000元作为担保,担保人蔡滨涛自愿以自己名下位于山阳区山阳路5555号中华.新天地(御龙苑)12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315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焦作市金昊塑化有限公司存款3800000元;二、冻结原告王晓辉名下存款20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蔡滨涛用于担保的位于山阳区山阳路5555号中华.新天地(御龙苑)12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315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