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韩春华与东昌府区育红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春华,东昌府区育红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426号原告:韩春华,男,住莘县。被告:东昌府区育红小学,住所地东昌府区新区街道振兴西路。法定代理人:毛武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华诉被告东昌府区育红小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春华负担。审判员 孙文清陪审员 薛冰冰陪审员 梁荣荣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