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沈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王飞,教师。被执行人沈海荣,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沈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涟大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沈海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冰借款本息5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700元。因被执行人沈海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海荣及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海荣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屋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飞,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海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大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梁先明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