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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居建春与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居建春;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4575号原告居建春与被告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居建春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515.15元;二、被告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居建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72.50元;三、被告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居建春2013年1月12日、19日、26日加班费1,089元;四、被告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居建春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9日期间工资1,4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居建春及被告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届期,因被告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居建春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三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退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2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