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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余传才与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传才,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传才,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馨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红亮,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传才与上诉人百威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传才以其相关请求已在另案中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传才在人民法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被上诉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传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