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催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凯来颜料有限公司、艾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凯来颜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催字第00047号申请人无锡市凯来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堰桥街道西漳锡澄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艾良。申请人无锡市凯来颜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7日发出公告(2014年12月10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4年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海安支行办理的出票人为南通汇恒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票号为10200052∕2255873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凯来颜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缪宏勇审判员 何志华审判员 滕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伯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