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钟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3日前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5000元;二、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钟某某在安徽省无为县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