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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马东奎与马东才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193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原告马某甲与原审被告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0)涡民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马某甲不服该裁定,提出申诉。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9日作出(2014)涡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涡民一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马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涡民一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马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马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颜四新代理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