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建武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建武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605号罪犯金建武,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作出(2011)温瓯刑初字第11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建武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三年六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园珍、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警官方占杰、金祖新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金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建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金建武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金建武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金建武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建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罚金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建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建武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建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