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龚伯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伯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467号罪犯龚伯友,四川省叙永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1)昆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伯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石祥世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年、一年三个月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伯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伯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