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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工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俞建平与沈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平,沈海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工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俞建平。委托代理人张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平诉被告沈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建平于2015年2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子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