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花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花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春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