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舍杰、张莉与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舍杰,张莉,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徐舍杰。原告:张莉。委托代理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538号综合楼8317。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佐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申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舍杰、张莉与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连新、翁少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舍杰、张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舍杰、张莉撤回对被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舍杰、张莉负担。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