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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马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马某甲到花山区珍珠园五村东门门岗找保安何某询问父亲马某乙被打一事。何某未予理睬,马某甲即上前殴打何某,将何踹倒在地致何受伤。马某甲得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接警赶到的桃源派出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4年10月31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左侧第6、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予以判处。被告人马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马某甲到花山区珍珠园五村东门门岗找保安何某询问其父马某乙被打一事。何某未予理睬,马某甲即上前殴打何某,将其踹倒在地致其受伤。马某甲得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被接警赶到的桃源派出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4年10月31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左侧第6、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何某对被告人马某甲的加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人曾某、马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于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性、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鉴于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马某甲的调查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张志立人民陪审员  胡贵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新苓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