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瞿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莉,女,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谌XX。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78元,减半收取4889元,由原告四川腾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雨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