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蒋凯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69号罪犯蒋凯,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芙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2012年9月26日分别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1732号、(2012)长中刑执字第5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汤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