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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巨某与陈某、巨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村民。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巨某,村民。陈某与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陈某对孩子的抚养费判处部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称,原判被申请人每月给付260元抚养费,低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孩子患有病,需要大量资金治疗,原判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孩子生活需要,被申请人应在每一个给付期先行给付抚养费。请求再审对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抚养费予以改判。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对孩子抚养费的承担的判处,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随着孩子成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增加抚养费以及给孩子看病实际产生了医药费,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再行主张。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