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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上海盛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加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盛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加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7号申请人上海盛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陈加洪。申请人上海盛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来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加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盛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陈加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盛来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745号裁决(以下简称774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陈加洪并非盛来公司员工,其隐瞒了自己是夜班承包人员工的事实。故7745号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陈加洪答辩称:承包盛来公司夜班的张某就是该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为了应付仲裁,与张某补签了该份承包协议,故此协议是虚假的。再者,陈加洪的工资也是盛来公司发放的。据此,陈加洪不同意盛来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盛来公司以陈加洪隐瞒了其是夜班承包人员工的事实为由,主张7745号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之情形。然上述对事实的隐瞒不属于隐瞒证据的范畴,故盛来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盛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774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盛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