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何甲某与何乙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何甲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乙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某与被告何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