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何甲某与何乙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何甲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乙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某与被告何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