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贺玉、贺红梅等诉被告王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贺红梅,贺禹铭,杨绍秀,王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3号原告贺玉,男。委托代理人陈玉忠,四川省南江县正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红梅,女。原告贺禹铭,男。原告杨绍秀,男。委托代理人陈华明,男,系原告杨绍秀之子。被告王翔,男。委托代理人陈旭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德(特别授权),系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惠远,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玉、贺红梅、贺禹铭、杨绍秀诉被告王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翔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黎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