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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陶增与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增,王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631号原告:陶增。被告:王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增与被告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增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钱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已减半),由原告陶增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晓 搜索“”